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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北海: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暂行办法-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主体,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北海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报书。

(二)科技企业加速器营业执照与章程。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科技企业加速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科技企业加速器提供孵化(加速)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科技企业加速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科技企业加速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驻企业名录及符合本办法中入驻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授牌名称为“北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产业园区以及县区、乡镇等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加速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加速)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入驻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加速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加速器,重点支持北海市优先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年度工作总结,由市信息所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委托市信息所定期对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格。

附则

第十六条 北海市科技局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工作。优先支持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的设立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申报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息所报送变更说明。不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市信息所审核,变更后该机构已不满足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格。

第十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在认定、考核等环节经查实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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